【莆田苗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及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补充调整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市各县区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0个小类55个品目。
省级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经调整后的省级特色农业机械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6大类7个小类9个品目。省级资金对粮食烘干机、轮式拖拉机(75-140马力以下)、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耕整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中耕机、风送式喷雾机、培土机、手扶拖拉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12个品目给予不超过10%的累加补贴;对插秧机品目给予不超过15%的累加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同时,我省对农机补贴产品资质条件实行改革,降低试点补贴产品准入门槛。对起垄机、培土机、茶树修剪机、采茶机、水果分级机、果蔬清洗机、茶叶杀青机、茶叶揉捻机、茶叶炒(烘)干机、茶叶筛选机、固液分离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12个试点品目范围内的农机产品,取消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证书这一前置条件,凡取得法律授权的第三方质量认可,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产品铭牌。
(三)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个人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含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一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含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仙游县不超过35万元)。购机者应根据自身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不超过补贴总额情况下自主确定品种及套数。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市场参与方主体责任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作为市场参与方要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切实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销企业应对产品销售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以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内录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和协助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实等工作。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
四、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
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购机发票、银行一卡通(折)和经销企业提供的“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闽农计〔2016〕106号通知精神,购机者在申请补贴额较低的农机补贴产品时,可以不用提供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服务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如因没有承包地等无法提供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核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完整的应予受理。
(三)公示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及时通过莆田农机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或当地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每三个月将购机者购买信息汇总并以信函的形式寄达相关行政村,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对外公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
(四)资金结算、拨付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提交经审核无误的上个月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函。财政部门负责资料合规性审核,并于当月2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五)建档。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拨付的补贴机具建档。